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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库供应商信息集中清理常见问题解答
文章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05-04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库供应商信息集中清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收到供应商大量政策咨询。为便于清理工作顺利开展,提升清理工作质效,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整理编制了常见问题解答(一),现予以发布,请按此掌握。


       一、关于集中清理有关时间安排


       本次集中清理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7月31日,主要完成对存在问题供应商的清理、排查和移送调查等工作。对被移送调查的供应商,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不计算在此期间内。同时,本次清理结束后,清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将纳入供应商库常态化管理范畴,将通过信息审核、定期和不定期清理等方式加强管理。


       二、关于集中清理的供应商范围


       本次集中清理的供应商范围是2023年5月10日前已注册入库的工程类供应商。2023年5月10日后,新注册入库或者修改信息的供应商,将严格按照本次清理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核,通过审核才能入库或生效。


       三、关于相关人员配备方面的问题


       (一)本次集中清理的“相关人员”范围是什么?


       根据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需要供应商满足的人员资格条件主要涉及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安管人员,即本次集中清理的“相关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不属于本次集中清理人员范围。


       (二)注册建造师的配备要求是什么?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执行,即各类型、各级别建筑业企业资质对注册建造师类别、专业、数量要求按照相应类别最低等级(三级,不设三级的按二级)资质要求执行。如供应商录入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规定,该供应商需录入的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三)录入多个企业资质,配备的注册建造师全部都要符合要求吗?


       供应商录入的所有企业资质均要配备相应类别、专业和数量的注册建造师,否则将作为问题进行清理。如供应商录入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其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配备符合要求,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不符合要求,则将以供应商存在注册建造师配备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进行清理。


       (四)同一供应商具有多个企业资质,是否全部都要录入供应商库?


       可以不全部录入。供应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符合供应商库入库要求的企业资质录入供应商库。


       (五)同一注册建造师,可以复用到供应商不同企业资质吗?


       同一注册建造师,符合多个企业资质要求,可以在供应商的不同企业资质复用。如供应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配备的注册建造师符合要求,同时录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照规定,需录入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而此处需要的3名建筑工程专业的注册建造师可以复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配备的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即无需再另外增加3名建筑工程专业的注册建造师。


       四、关于安管人员配备方面的问题


       (一)供应商是否要配齐具备A、B、C证的安管人员?


       是。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等相关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分别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二)录入的C证人员有没有数量要求?


       有。C证人员配备要符合《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的规定。如供应商录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应当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人员),如配备C证人员数量不足,则不符合要求。如供应商同时录入有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则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人数为准。


       (三)安管人员有没有年龄要求?


       有。由于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的规定暂不统一、特殊情形较多,本次按照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的标准进行清理。如有聘用超过前述年龄人员的特殊情况,按照“聘用退休人员社保费缴纳证明有什么要求”答复的方式处理。



       五、关于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方面的问题


       (一)本次清理工作涉及的B证有哪些?


       本次主要针对政府采购工程中常用的“建安”“交安”“水安”三类B证问题开展清理。


       (二)B证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1.B证信息不实。如供应商录入的“建安B证”无法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或所属省份行业主管部门网上公开渠道进行查询或与查询结果不符;供应商录入的“水安B证”无法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或所属省份行业主管部门网上公开渠道进行查询或与查询结果不符;供应商录入的“交安B证”无法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公共平台进行查询或与查询结果不符。对于不具备B证在线查询条件的,将根据情况采取系统数据对比、向颁证机关发函书面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2.选择的适用项目类型与录入B证信息不符。如选择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型,录入的证书编号中未包含“建安”字样;选择水利水电工程类型,录入的证书编号中未包含“水安”字样;选择公路水运工程类型,录入的证书编号中未包含“交安”字样。供应商要对照适用项目类型对应录入符合要求的B证,若部分省份行业主管部门对B证编号规则有其他要求的,则按照当地要求录入。


       六、关于社保费缴纳证明方面的问题


       (一)需要社保费缴纳证明的人员包括哪些?


       本次清理需要在社保费缴纳证明(即《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人员名单中包含:供应商录入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安管人员,取得A证的法定代表人除外。如前述依法应当缴纳社保费的人员,未在符合要求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人员名单内或者通过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发现存在未缴纳社保费的,则将作为问题进行清理。


       (二)上传社保费缴纳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主要表现?


       一是未在供应商库系统“资格信息”中的“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处上传《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


       二是《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非最近1个月(即2023年4月以来)打印;


       三是上传非本单位或者非本单位分支机构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


       四是需缴纳社保费的人员未包含在《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中;


       五是《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无法通过载明的核验地址和核验码进行核验。


       (三)参保地所属省份尚未开通《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在线核验的情况怎么办?


       如企业参保地所属省份尚未开通《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在线核验功能,可以通过邮箱sczfcggys@163.com发送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参保地人社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等原件扫描件提交审核。在审核时,将根据情况采取系统数据对比、向所属地人社部门发函书面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聘用退休人员社保费缴纳证明有什么要求?


       如供应商存在聘用退休人员的情况,可以通过邮箱sczfcggys@163.com提交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说明以及退休证(或者退休后社保领取证明)、退休人员身份证和聘用合同等原件扫描件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符合要求的予以认可;如发现所述情况不实的,将作为提供虚假社保证明材料处理。


       七、关于集中清理问题的处理


       (一)清理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


       第一步,发现供应商存在本次集中清理的问题,暂停供应商参与随机抽取确认的操作权限。


       第二步,针对发现问题中存在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的,将排查该供应商此前被随机抽中并编制响应文件参与项目采购活动的情况,如发现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暂停供应商修改信息的操作权限,并将问题线索移送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发现供应商涉嫌冒用资质、挂靠资质、人员“挂证”、人员资质造假等问题,将暂停供应商修改信息的操作权限,并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清理工作的顺序是什么?


       清理工作将按照清理问题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的顺序进行。


       第一步,对供应商录入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证书等信息、上传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安管人员等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清理,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清理问题暂停供应商确认参与随机抽取的操作权限;涉嫌“”企业,暂停供应商信息修改的操作权限,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步,对第一步清理剩余供应商录入的相关人员社保费缴纳情况进行清理,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清理问题暂停供应商确认参与随机抽取的操作权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参与采购活动、人员“挂证”等问题,暂停供应商信息修改的操作权限,移送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步,对第二步清理剩余供应商录入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资质、相关人员的A、B、C证书信息真实性进行清理,发现信息不实的,作为清理问题暂停确认参与随机抽取的操作权限;涉嫌提供虚假证书或者材料参与采购活动、人员“挂证”等问题,暂停供应商信息修改的操作权限,移送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最后,对于清理发现问题并暂停相应操作权限的供应商,系统将向其推送存在的问题表现,供应商要认真对照问题全面排查存在的具体问题点位,按照《通知》要求开展问题整改、申请恢复相关操作权限。对申请恢复相关权限的供应商,提交审核申请后,将严格按照以上步骤和要求进行审核。


       需要注意的是:供应商在自查整改阶段务必按照本次清理要求,如实规范录入、完善相关信息,避免影响参与工程项目的随机抽取。


       (三)暂停供应商修改信息的操作权限会有什么限制?


       暂停供应商修改信息的操作权限后,供应商既不能确认参与随机抽取、也不能修改任何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在5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调取数据阶段,属于统一暂停修改信息权限的供应商,可以参与随机抽取,但因移送调查暂停修改信息权限的供应商除外。


       (四)移送调查会有什么影响?


       一是移送调查的供应商,将暂停供应商修改信息的操作权限。待相关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完成调查处理后,供应商根据《通知》规定,申请恢复信息修改操作权限,修改信息提交审核通过后,恢复参与随机抽取确认的操作权限。


       二是移送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调查。即清理发现供应商存在相关人员资质信息、社保费缴纳信息等不实或者虚假问题,且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即已使用不实或者虚假信息编制响应文件参与项目采购活动),将移送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查证属实可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发现供应商涉嫌冒用资质、挂靠资质、人员“挂证”、人员资质造假等问题,将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认定或者处理处罚。


       四是移送联动执法机制相关单位。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涉嫌“围标、串标”等恶意串通行为,将移送纪委监委、公安等联动执法单位调查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在清理阶段,移送调查的供应商,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等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清退出库的供应商还可以重新申请入库吗?


       清退出库的供应商,不能参与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在重新具备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后,通过sczfcggys@163.com邮箱提交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手持本人身份证和书面申请的正面清晰照片进行核实。待核实无误后,重新审核入库。


       八、关于入库供应商现阶段不满足清理要求的问题


       (一)部分条件不满足,但不影响供应商入库资格。


       如部分企业资质暂无法配齐符合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在5月10日前删除对应的企业资质;如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明、社保费缴纳证明等方面条件不符要求,可在5月10日前删除相关人员信息。


       (二)部分条件不满足,且影响供应商入库资格。


       如供应商现阶段无法配齐所需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安管人员、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人员社保费缴纳证明等情况,可以主动申请退出工程类供应商库。


       主动申请退库的程序和要求:通过sczfcggys@163.com邮箱提交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手持本人身份证和书面申请的正面清晰照片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清退出库。


       九、关于临时取消供应商库供应商信息修改审核流程的问题


       为方便供应商对照《通知》标准自查完善,5月10日前,供应商修改信息并提交审核后,系统将在1小时内通过审核。


       需要注意的是:5月10日前不进行人工审核,并非处于不受监管的“真空期”,系统将记录供应商信息修改和参与随机抽取的情况,如清理阶段发现此期间有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参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将移送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严肃处理。


       十、关于集中清理期间的社会监督渠道


       清理过程中,财政厅向社会公开征集问题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入库供应商信息存在本次清理所涉问题,均可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首页进入“供应商名录”选择对应的供应商,进入其信息公示栏点击“问题反馈”提交证据材料进行反映。经查证属实,将按《通知》要求进行清理。


       十一、关于集中清理期间政策咨询的渠道和方式


       为统一政策咨询答复口径和答复渠道,供应商需要咨询有关政策的,通过sczfcggys@163.com邮箱进行咨询。邮件中要明确供应商单位全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一般情况下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回复。